102年3月22日第57屆理監事會
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本委員會根據台灣化學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本會會誌編輯及發行事項。
(2) 關於本會會誌收支事項。
(3) 關於本會傑出論文獎論文之徵集、審查及評選事項。
(4) 其他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3.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若干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4.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聘期三年,續聘得連任之。
5.本委員會之經常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對本會論文獎之審查工作,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共同辦理之。經審查評定之論文,得由本會擇優發給獎狀或獎金。
6.本委員會簡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