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主內容

光電半導體
委員會

112年3月17日第62屆第二次

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本委員會根據台灣化學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2.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光電/半導體產業技術與市場資訊之蒐集、整理與交流事項。

(2)反應產業意見及需求,擬定本學會專業與光電/半導體產業合作計劃。

(3)辦理相關產業發展與技術發展之會議與活動。

(4)其他本學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3.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及委員3-7人,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學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4.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會,續聘得連任之。

5.本委員會之經常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6.本委員會簡章經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