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6月19日第60屆理監事會
第七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本委員會根據台灣化學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2.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探討國內化學工程教育共同性之問題,及建議解決方案,其主要範圍如下:
(1)人力供需之質與量的問題。
(2)課程與教學內容規劃。
(3)辦理相關研討會活動。
(4)其他與化學工程教育相關之事項。
(5)其他本學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3.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及委員,主任委員由本學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學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主任委員由對化學工程教育有深入了解與具有熱情者擔任,委員原則上由國內各化學工程系系主任擔任。
4.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會,續聘得連任之。
5.本委員會之經常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