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3月19日第61屆理監事會
第二次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1.本委員會根據台灣化學工程學會章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2.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辦理台灣化學工程學會化學工程獎章、化工技術獎、學術勵進獎、金開英先生獎、賴再得教授獎、中技社化工學術獎、優秀青年化工工程師獎、毛高文教授獎、優秀女化學工程師獎、李長榮學術研究傑出青年教授獎及終身成就獎等獎項相關事宜。
(2)推薦台灣化學工程學會獎章獎項候選人。
(3)審查獎章獎項候選人之資歷,及其著作發明,或其他有關證件及資料,並為推薦之決定。
(4)提供其他有關獎章獎項頒發之建議事項。
(5)其他本會理事會決議交辦事項。
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4.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含主任委員),其中應包括曾獲本會化學工程獎章者四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本會理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5.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同當屆理事會,續聘得連任之。
6.本委員會之經常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7.各種獎項之辦理另訂各獎項設置辦法。
8.本委員會簡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