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3.11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005807號函同意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學會名稱為台灣化學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Institute of Chemical Engineers。
第 二 條 本學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由具化學工程專業人員及贊同本學會宗旨之機構、團體、個人所組成,以推動有關化學工程學術研究,協助我國化學工程建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學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學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有關化學工程之學術研究。
二、促進化學工程人才之培養與訓練。
三、蒐集有關化學工程之圖書資料。
四、舉行有關化學工程之學術講演、報告及問題座談會。
五、接受公私機關之委託有關化學工程之研究、諮詢。
六、刊發會報及有關化學工程之書籍與刊物。
七、協助會員瞭解化學工程相關之職場。
八、搭建產、學、研合作平台。
九、辦理其他有關化學工程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學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學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
一、個人會員分為:正會員(Members)與學生會員(Student Members)。
(一)正會員:凡專科(含)以上學校化工或相關科系所畢業,具三年以上化學工程經驗者;非上述學歷,或具九年以上化學工程經驗者,得申請入會,審核通過並完成繳費,經理事會通過為正會員。正會員可加入經理事會認可並簽訂協議之其他專業學術團體為雙重會員(Dual member)。正會員經推薦並經會士遴選通過後,可敦聘為會士(Fellows)。推薦及遴選新會士依會士遴選辦法辦理之。
(二) 學生會員:凡專科以上學校化工或相關科系所,在校肄業生, 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畢業後,從事化學工程相關事業二年以上得申請升級,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正會員。本學會得設學生分會(student chapter)進行相關推廣與教育工作。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學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含國際上與本學會互為會員簽訂學會組織與團體會員。得申請入會,審核通過並完成繳費,經理事會通過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分為營利事業會員、非營利事業會員、學校會員。
團體會員繳納新台幣伍萬元會費者得推派代表三人、參萬元會費者得推派代表二人、貳萬元以下會費者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正會員及團體會員推派之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學生會員無上述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學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惟學生會員得免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為利組織運作,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由理事會作最終議決。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學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學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
第 十五 條 本學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監事候選人,由正會員自由向本學會登記候選,登記名額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時,由司選委員會提名補足,其補足部分經理事會通過後並列選票,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理事、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議決由司選委員會所提出之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出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各一人。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學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因事不能代理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應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學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卸任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學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學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學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學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正會員新台幣參佰元,於入會時繳納。正會員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入會費於繳交會費中扣除。
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於入會當年度繳交常年會費中扣除。
二、常年會費:
團體會員:(甲)營利事業會員:
1.實收資本額80億元(不含)以上,新台幣伍萬元;
2.實收資本額20億元(不含)至80億元(含),新台幣參萬元;
3.實收資本額20億元(含)以下,新台幣貳萬元。
(乙)非營利事業會員:新台幣貳萬元。
(丙)學校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正會員:新台幣伍佰元,一次繳納十年常年會費者,爾後得終身免繳。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學會一一一年一月六日第六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一一一年三月十一日台內團字第1110005807號函准予備查。